?
2010-05-11 08:16?出處 未知
一個決定性的會議
“哪個環節,公安、檢察院、法院都有錯,有一個環節把握住了,就不會出現錯案。”趙啟鐘說。
商丘市檢察院本來可以將趙作海推回去。
1999年6月18日,柘城縣檢察院,對趙作海作出逮捕決定。8月,該縣公安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將該案移交柘城縣檢察院起訴,案件報送商丘市檢察院起訴處審查。
由于證據存在重大缺陷,無名男尸沒有確定身份,被告人在檢察機關推翻原來供詞,檢察院要求柘城縣公安局補充偵查。
第二次,案件又送到檢察院。尸體身份依然沒有解決,檢察院再次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。
宋國強表示,公安機關曾做過交涉,要求再次報送。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,并稱如果尸源問題解決不了,檢察機關不再受理此案。
1999年12月9日,檢察機關最后一次退卷,再未受理。
2001年,刑案清理超期積壓專項檢查活動在全國展開,柘城縣公安機關再次把趙作海案移送提上日程。當年7月,該案聯席會議召開,政法委、公安機關、檢察機關和法院經研究認定,該案尸源問題沒有確定,仍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,不受理。
時間過去兩年,最后的防線被突破。
2002年八九月份,公安機關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中,將該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。政法委組織專題研究會,會上專題匯報該案。最后,經過會議集體研究,結論是案件具備了起訴條件。
會后的2002年10月22日,商丘市檢察院受理此案。
沒有增加新的證據,重大疑點沒有解決,轉折卻發生了。
這個決定趙作海命運的會議上,到底發生了什么?宋國強、楊松挺、趙啟鐘均稱,當時未參會,無從知曉會議具體情況。
2002年11月11日,商丘市檢察院訴至商丘市中院,商丘市中院最終確定:趙作海因奸情殺害趙振裳。
楊松挺說,卷宗中記載,當時律師對趙作海做無罪辯護,法庭并未采信。庭審記錄記載,趙作海庭上說遭到了刑訊逼供,也沒有人理睬。
法院最終采信趙作海有罪供述,以故意殺人罪,判處趙作海死刑,緩期兩年執行。
宣判后,趙作海提出上訴,二審時撤回。
河南省高院復核認為,商丘市中院一審判決,事實成立,證據充分。
如果趙振裳沒有現身,此案將從此了結,趙作海的一生可能被獄中時光占去。
留有余地的判決
楊松挺說,如果證據確鑿,按照當時政策判斷,殺人肢解,趙作海應被判死刑立即執行。正因為存在疑點,“是疑難案,也是存疑案,所以應該留有余地”。
最終疑罪從輕,判處死緩。“他們認為,這個案子有疑點,但是沒有動搖基礎。”楊松挺說。
作者:溫州在線